4月8日,中国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称,据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税委会〔2019〕17号),决定对2018年第140号公告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》进行相应调整,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,自2019年4月9日起执行。
具体如下:
1、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、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%、20%。
2、将税目1“药品”注释修改为“对国家规定减按3%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,按照货物税率征税。
税目1包括:书报、刊物、教育用影视资料;计算机、视频摄录一体机、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;食品、饮料;金银;家具;玩具,游戏品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;药品。
税目2包括:运动用品(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)、钓鱼用品;纺织品及其制成品;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;自行车;税目1、3中未包含的其他商品。
税目3的税率为50%,税目3所列商品的具体范围与消费税徵收范围一致,包括:烟、酒;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;高尔夫球及球具;高档手表;高档化妆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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